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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hhf05 於 2019-2-23 02:44 AM 編輯
覺得1~3都是,不過1的話還要在包括法律本身,因為有時候出在法官身上,明顯合乎重判的標準,但法官因各種原因最終決定輕判,無論是牽扯到財團、政治還是團體都有可能是偏向判決的誘因。但也有問題是出在法律本身,也就是法律明顯不合理,立院失職視而不見,所以以現有的法律規定去判最重的判決,還是依然太過於輕,後者通常是出現在利益型犯罪或缺乏同理心的傷害事件上,像是詐騙、黑心食品、豆腐渣工程、酒駕、家暴、霸凌等事件上,可能問題出在法官,也可能問題出在法律,嚴重可能會毀人一生,甚至導致死亡,就是相對於造成的傷害而言,判決與傷害明顯不成正比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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